实验室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研究人员的论著、研究成果、获得的奖项和专利是实验室整体水平的主要衡量标准之一,不仅涉及当事者权益,而且关系到实验室的利益和声誉。为维护科研工作的严肃性、纯洁性以及当事者的权益,规范涉及成果形成的相关程序,鼓励和促进多出、快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科研道德,严肃认真地对待实验和实验数据,严禁伪造实验结果,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的成果。
第三条公开发表的文章和报告,凡是引用别人的工作、图片或数据等,必须注明出处。对于在学术、资料等方面对论文有贡献且未列在论文作者行列的,必须在论文中专致感谢。
第四条论著作者署名及排序应充分体现每位作者对论著工作的贡献。论文应注明论文资助单位及相应的项目编号。
第五条实验室研究人员向国内外投递论著前,需填写“论著投递登记表”,每位作者必须在上面签字,并报送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研究生向国内外投递论文前,应交导师审阅,导师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七条论文录用后,按规定填写“保密审查登记表”。作者将论文打印件及登记表交实验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实验室方可盖章邮出。
第八条已被录用的论文作者,应将论文终稿打印件和电于版文件交研究室主任和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论文单位署名应规范化为“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省海洋环境地质工程重点实验室资助课题”,英文为:
the Shan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Marine Environment and Geological Engineering(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第十条严禁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引用他人的实验成果、学术观点、研究结论等必须将其列入文章的参考文献,并在文中明确标注。同时,严禁整段抄袭引用。对于不遵守此条规定者,其责任自负,实验室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为鼓励研究人员多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和撰写高质量的科学论文,实验室每年评选出5~10篇优秀论文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实验室鼓励科研项目进行成果签定、报奖与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高于30万元的国家、部委等重大研究开发项目,具有重大影响和创新的研究成果,必须实行项目鉴定和验收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鉴定(验收)要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科技果鉴定申请书”,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鉴定(验收)。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登记、归档执行学校有关规定,鉴定(验收)或交付使用后两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学校档案馆。
第十六条对于通过鉴定的项目,实验室应积极组织报奖。
第十七条对于科研工作中获得的有关成果,实验室鼓励在交论文前进行专利申报。职务专利申请需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专利申请时应严格界定职务与非职务专利申请;鼓励申报发明专利;非职务专利申请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实验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加入实验室时,须签订统一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该协议由个人、实验室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获得的一切研究成果(包括数据资料、实验结果、设计图纸、照片、源程序、软件、文档等)的产权归实验室所有,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调离实验室时,必须移交研究室主任(或导师)核查签收,未经实验室允许不得私自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