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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规定

发布者:mege发布时间:2017-10-19浏览次数:5918

为了加强管理和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秩序,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

我校实行每周五日、每日八小时工作制。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按时上课并参加学校、院系等组织的各项活动。对所有教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由院办公室负责考勤。学院组织的教职工大会和有关业务活动实行全员考勤。考勤结果是教职工年度考核、评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二.请假

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事假

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内如遇特殊事情需亲自去处理的,事前需请事假。事假的审批权限及程序为:

连续请假10天以内者,经系主任、中心主任同意后,由党总支批准。

连续请假在11天以上或累计事假已超过30天还需请假者,经系主任、中心主任同意后,由党总支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上述所指事假,均须由请假人写出书面假条,签字后交院办公室备案。

教职工请事假,按实际天数由人事处扣发职务补贴、职岗补贴、岗位基础津贴;当月事假超过15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和津贴。

   2.病假

教职工请病假,必须附校医院的诊断证明(主治医生签字),并经学院签字后报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因公外出

教职工因工作需外出(青岛市)学习、培训、出差、野外或出海教学与科研、参加会议等,一般在外出前一周需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交院办公室备案,方可办理外出和借款手续。

   4.出境

公派出国(或出境)考察、访问、进修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在出境之前,应向院办公室和人事处提交出国任务批件、离境时间和期限。自费出国(或出境)留学、进修或探亲者,在出国(或出境)之前,应向院办公室和人事处提供经学校批准的出国任务批件、离境时间及期限。

   5.其它

其它事由的请假(如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及处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但均须由请假人写出书面假条,党总支签字后,交院办公室备案。

对口头请假者,学院不予认可。

事假、婚假、丧假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其余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任何事由的请假,待假期期满后,本人必须到院办公室销假。

三.处理

对于请假的处理,除执行学校有关对请假人员考勤办法、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的处理意见外,学院发放酬金的处理办法如下:

   1.一个月请病、事假累计达10天者,停发当月酬金;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达到50天者,停发本学期酬金;

   2.学院组织的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缺勤一次,扣发酬金50元;

   3.旷工1天者,扣发一个月酬金,旷工5天以上者,停发本学期酬金;

  4.无故旷课,给学院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扣发一个月至一个学期酬金;

   5.教职工没有递交批准的假条、不接受教学授课任务、不参加学院活动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本学期酬金。

6续旷工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报人事处予以除名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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