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祁华发布时间:2015-02-02浏览次数:309

中共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海大党字(2001)56号
  为进一步做好党费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和省委、市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党员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的活动提供部分资金,更重要的是能够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每个共产党员都应依照规定按月主动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一)教职工党员按照工资比例交纳党费,标准为:
  1、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
  3、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
  4、月工资收入税后在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者,交纳2%;
  5、月工资收入税后在1500元以上者,交纳3%。
  (二)学生党员(包括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
  (三)党员应交党费的计算基数:在职教职工以职务工资、津贴、工资性补贴组成的基本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即:我校工资发放表中的第一、二、三栏);离退休人员,以离、退休费(包括离、退休后正常调资增加的离、退休费,不包括生活补贴)为基数,继续工作领取固定报酬的,其报酬也应与离、退休费一同按比例交纳党费。
  (四)党员自愿超过规定数额交纳党费,不予限制。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由党委组织部通过省委组织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五)党员除按照每月固定的工资交纳党费外,其它临时性收入,如副食品补贴费、其它津贴费、补助费等数额较少的收入,可以不交纳党费;稿费、版税、奖金、银行利息等数额较大的收入,本人自愿交纳党费可以不限。
  (六)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交纳党费。
  (七)今后凡党员在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变动及其它原因晋升工资的,自增资之月起按照新的工资标准交纳党费。
  二、党费的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项上,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教育、培训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
  2、订阅或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以及党支部组织的有政治教育意义活动经费(交通费、门票等)的开支;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开支;
  4、补助失掉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费用(包括探望生病党员的费用)的开支。
  三、党费管理
  为了更好地发挥党费对党的事业的作用,必须进一步严格党费管理工作。
  (一)党费交纳时间。党员要按月交纳党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缴党费时间不得超过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每年年末应提前一个月(11月底)上缴党费,以便进行党费统计工作。
  (二)党费报告制度。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每年11月底以前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向党委书面报告一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每年年终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一次全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党费的上缴及留用: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市委组织部;30%由校党委统一支配;30%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留用。每年年初党委组织部将上个年度各单位留用的党费,划拨到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财务处统一调控。党费可跨年度使用。
  (四)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收缴、使用党费要规定专人负责,建立专帐,专款专用,严格手续,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要定期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使用党费要严格审批手续。党费的使用,要按照使用范围从严掌握。超出党费使用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留用的党费,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批。学校大宗使用党费,必须报经党委批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经常对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准借支、挪用党费,对贪污党费的党员,要严肃查处,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六)要教育党员充分认识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提高组织观念,自觉交纳党费。要严肃党的纪律,对于无故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以自动退党论处。所在党支部、党总支必须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以便及时做出处理。
  20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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