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9-17浏览次数:2123

海大学字[2006]8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以及某些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学部、各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学金
第一节奖学金类别及其设置
第五条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有: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学生奖学金、理科人才培养基地奖学金、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毕业生服务西部奖学金等。
第六条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为鼓励高考成绩优秀的考生报考我校而设立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生奖学金的金额及评选比例:
(一)杰出学生奖学金:6000/人,获得者为校优秀学生标兵。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一等   1500/          5%
二等   1000/        10%
三等    500/         20%
(三)文体活动奖学金:        600/          5%
(四)科技创新奖学金:        600/          5%
(五)社会实践奖学金:        600/         10%
获得本条第(一)款奖学金者不重复获得本条其它条款的奖学金。
音乐表演、运动训练等专业学生的学习优秀奖学金要结合学生参加市级以上比赛成绩来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已获得艺术类体育类比赛优胜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申请文体活动奖学金。
第八条学校在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专业学习的学生中设立理科人才培养基地奖学金,在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学习的学生中设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艺术类体育类比赛优胜奖学金:为奖励在艺术类体育类比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为学校争取荣誉的优胜者而设立的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专项奖学金:现设有文苑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的奖学金与本条规定的奖学金可以重复获得。
文苑奖学金:由我国著名海洋学家文圣常院士捐资设立的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金额为5000/人,具体评审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贡献奖学金:为表彰有见义勇为行为,或在国家或国家以上级别的各种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为我校争得荣誉,或为我校的发展出谋划策、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一条毕业生服务西部奖学金:为奖励志愿到边远地区、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国家重点扶持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而设立的奖学金。一次性奖励3000元,具体评审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条学部、各院(系)内部设立的奖学金应及时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申报内容包括:
(一)奖学金名称;
(二)奖学金来源;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第二节个人申报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选实行申报制。凡本校学生,符合条件者均有资格提出申请,本人未提出申请不能获得奖学金。
第十四条  申请奖学金者除具备所申请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合格;
(四)当学年思想政治素质测评等级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十五条  凡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学生就同一事由只能申报其中一项。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奖学金时应认真填写奖学金申请表,由于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本人未获得奖学金,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节
第十七条  学部、各院(系)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在学生素质测评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四周内进行。
第十八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为:①本人申报、班级初评;②学部、院(系)进行初步审核;③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④上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学部、各院(系)将奖学金初步审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方可报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一)本学年内违反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本学年内有一学期取得的学分未达到12学分者;
(三)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
第四节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步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部、各院(系)进行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部、各院(系)提出申诉,该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对学部、各院(系)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单位答复后3天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节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的颁发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帐户上,并由学校发给学生奖学金证书。
第三章荣誉称号
第一节荣誉称号种类及评选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个人荣誉称号:
(一)优秀学生标兵;
(二)优秀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荣誉称号:
(一)先进班集体;
(二)其他优秀集体奖。
第二十五条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
(二)当年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三)学习成绩优秀,两年以上(含两年)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在90分以上,以百分制记分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以二级制记分课程成绩应为“合格”;
(四)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2. 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获科技创新奖学金;
3. 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获社会实践奖学金;
4. 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二十六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且思想政治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良,并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积极营造健康文明的宿舍氛围,具备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
(四)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实践能力素质测评等级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二十七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所有本校学生中的学校各级各类学生干部。
(二)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好,有较高威信,且思想政治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
(三)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和服务意识,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获社会实践奖学金;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与并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五)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实践能力素质测评等级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二十八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高职生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各科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名列全班前25%;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凡受到学校行政或党、团组织纪律处分者,视情节在一年或更长时间内不能参加各类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三十条“先进班集体”评奖条件:
(一)班主任热爱班级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好班级工作;
(二)班委会组织健全,成员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凝聚力强,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文明健康;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班内无违法违纪现象;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能圆满出色地完成学校、院系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学风严谨,勤奋好学,求实创新,崇尚科学,互帮互助,成绩优良。
(五)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原则上全体学生均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
第二节评选办法和奖励方式
第三十一条学部、各院(系)学生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在学生素质测评和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由学部、各院(系)具体实施;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评选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前四周内进行,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前评选。
第三十二条优秀学生标兵人数不限,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人数的10%,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15%,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班级总数的15%。
第三十三条优秀学生标兵”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标兵的产生可由班级向学部、各院(系)推荐候选人,学校各部门也可向学部、院(系)推荐候选人,学部、院(系)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学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进行评选审核,并将初步人选在全校进行公示,再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的评选由班主任组织,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学部、院(系)初步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 担任学部、院(系)团总支、学生会的学生干部和班级、团支部的学生干部,由所在班级提名推荐;
2. 校学生会、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提名推荐;
3. 其他学生干部由其分管单位负责推荐;
4. 所有提名者均作为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提交学部、院(系)。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所在单位审议同意后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六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学部、各院(系)党团总支和班主任组织,经班级学生评议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由本单位审议同意后,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学部、各院(系)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对志愿到边远地区、西部地区艰苦行业或国家重点扶持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文体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各单位在各班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审议择优推荐,经学生工作处审核,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部、各院(系)学生荣誉称号的评选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印发文件表彰。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个人对荣誉称号的初步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可进行申诉,申诉程序与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同。
第四十条学校表彰文件应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所受各类表彰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授予“优秀学生标兵”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发放奖品,发放杰出学生奖学金,在全校通报表扬;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发放奖品,在全校通报表扬。授予“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发放奖品,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四十二条学校授予“先进班集体”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按15元/人发放奖励金作为班级活动费用。
第四章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学部、各院(系)按照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并由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奖励条例》(海大学字〔2004〕45号)、《关于〈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的补充规定》(海大学字〔2005〕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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